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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长岭辉兵高粱酒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辉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1MA5Y11WJ42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长岭大道148号附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万州市监处字(2023)18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18日从万州供货商胡星处以2.50元/L购进白酒(散装,50%vol)30L,在门店酒缸内原有的白酒卖完后再将该批次白酒倒入酒缸内以6.00元/L的价格对外销售。2023年2月24日,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散装,50%vol)进行食品监督抽检,抽样数量:2L,备样数量:1L,抽样基数:15L,单价6元/L。2023年3月22日,我局收到上述食品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SBJ23500101653600802)和检验报告(No:C23SC00155),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上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SBJ23500101653600802)和检验报告(No:C23SC00155),告知其被抽检白酒的检验结论。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抽样基数15L,抽样数量2L,剩余13L全部销售给长岭镇街上的消费者,故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90.00元(15L×6.00元/L=90.00元),违法所得为90.00元(15L×6.00元/L=90.00元)。
罚款,责令消除影响
8000.00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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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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