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万涌矿泉水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葵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481MA4P97QD7L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耒阳市新市镇木兰村3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耒综执罚决字﹝2026﹞109号
经查,当事人为耒阳市万涌矿泉水厂,个人独资企业,位于湖南省耒阳市新市镇木兰村3组,投资人为曹葵明,成立时间为2017年11月27日,经营范围为桶装饮用水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厂从2024年4月开始投入生产,2024年6月被执法部门调查并处罚(耒综执【2024】罚字0677号)。据当事人供述,被处罚后一直处于停业状态,2025年6月再次启动生产,因销售对象主要是湾村村民,销量不固定,每天生产量约50桶。每桶销售价格2.5元,成本价格约1至1.5元每桶。2026年1月27日,执法人员当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桶装水的现场面积70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办理的证件有营业执照。生产区域有一台全自动灌装机,机身标有QGF-300型全自动灌装机标签,另有13个矿泉水空桶(空桶未封口,也没有用于生产后的标签标示)。库房未发现有成品桶装水及剩余空桶,市监局查处时的14桶水全部是自己家里用了,剩余的空桶除留有13个自己家里使用,157个全部返厂了。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索要该厂生产桶装水的水质检测报告、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和销售台账、从业人员健康证,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还有生产好的桶装水未标注生产日期,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也证实了这些行为。同时查询移送材料发现,移送单位通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平台查询,该厂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导致无法查实违法所得。 另查明,1、当事人2024年6月被执法机关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此次再次因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被查处,属于二次处罚。2、当事人夫妻二人虽未有明显疾病,但未能取得健康证从事食品生产行业已经违法,执法人员在核查现场和询问调查时均向当事人索要从业人员健康证,但当事人未能提供。3、执法人员在核查现场未能发现当事人悬挂有相关制度,向当事人索要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均未能提供。4、当事人生产的桶装水属于饮用食品类,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出厂或销售。执法人员在核查现场要求当事人出示检验记录,当事人只能提供一份2018年的水质监测报告。调查询问时当事人供述,2023年至2024年间做过一次水质检测(但未能提供相关报告),之后未再做过。5、当事人生产的食品的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按照食品安全法第67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虽然执法人员在核查现场未能发现有生产待售的桶装水,但当事人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本机关的询问中均确定了这一违法行为。 2026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回头看,其生产场所里的生产设备已全部主动拆除,未有任何生产痕迹。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警告;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的违法行为警告;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警告;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警告;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许可生产桶装水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5000.00元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