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新阳水果超市发达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兴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3MA19M9204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双城市奋斗街园丁名苑三号楼1-3层商服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5〕172号
2025年8月19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案件线索,2025年7月24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哈尔滨市双城区新阳水果超市发达路店销售的河北章丘大葱进行监督抽检,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BJ25230100004633948、检验报告编号:No:A2250481015122018C)。2025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该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经营的区域内未发现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哈尔滨市双城区新阳水果超市发达路店销售的河北章丘大葱同批次大葱。该店经理邬凯鹏当场向执法人员提供出了该批次河北章丘大葱的进货查验记录、快检合格报告单。
经调查,该批次的河北章丘大葱是当事人于2025年7月24日,在哈尔滨哈达水果批发市场洪艳菜业(孙洪艳)处购进的,核查当事人进货票据后发现,该抽检批次的河北章丘大葱11公斤,进货价格为每公斤3.44元,每公斤售价为4.98元,共计销售54.78元。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在采购该批次时,不知道该批次河北章丘大葱存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问题,且在事件发生后,主动对已售的河北章丘大葱进行了召回,但未能成功召回该批次已售出的河北章丘大葱。经计算经营该批次农药残留超标的河北章丘大葱,哈尔滨市双城区新阳水果超市发达路店的违法所得为54.78元。货值金额合计为:54.7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身份。
证据四: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证据五: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按时接受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完善相关食品安全制度的行为。
证据六:当事人的召回情况报告。证明其积极配合检查,并及时召回出现问题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证据七:当事人进货查验记录、供货方营业执照、快检合格报告各一份。证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况。
证据八:授权委托书一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一份。证明哈尔滨市双城区新阳水果超市发达路店经理邬凯鹏负责河北章丘大葱进行抽检不合格处置工作。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
免于行政处罚
0.00元
-
2025-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