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海庭盛宴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鲁文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2MA6LGJ5E2R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禄充社区榕树湾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澄处罚〔2024〕135号
一、2022年12月29日澄江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停止抚仙湖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餐饮经营行为的通告,通告内容要求自2022年12月31日24时起抚仙湖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餐饮停止经营,相关证照未到期的一律进行经营地址变更或者由相关部门撤回、注销相关证照。2023年3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澄市监撤许告字〔2023〕第1号)》,3月22日送达《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澄市监撤听通〔2023〕1号)》,并组织了听证会,4月7送达《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食品摊贩备案卡决定书(澄市监撤备字)〔2023〕第1号》,7月6日送达《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注销食品摊贩备案告知书(澄市监注备告字)〔2023〕第07-1号》,8月8日送达《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注销食品摊贩备案决定书(澄市监注销〔2023〕第08-15号)》,并于8月15日通过澄江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告作废当事人的《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YNC0481100706)》。2023年9月28日,当事人向澄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澄江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维持我局于2023年8月8日作出的《依职权注销食品摊贩备案决定书(澄市监注销〔2023〕第08-15号)》的决定。
二、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禄充社区工作人员见证下对澄江县海庭盛宴饭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饭店室内门口旁放置1个货架,上面摆放若干铜锅,就餐区有7张餐桌,设置1个收银台,上面摆放1个收款码,有1台电脑,有数箱啤酒,收银台对面有个冰柜,墙上有1块澄江市食品经营单位信息公示牌,厨房墙边有1个点菜柜,里面有若干菜类、肉类等食品;室外有1个养鱼池,里面有活鱼,8个鱼缸,室外设置1个开放性就餐区,有8张餐桌。以上餐饮服务所使用的设施设备设置数量、摆放位置到位,该饭店《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被本局撤回后未经许可开展餐饮经营活动。
三、2024年1月5日,澄江县海庭盛宴饭店向本局提供了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复印件等材料,但未向本局提供其从事餐饮服务所取得营业性收入相关记录、凭证、账簿等证明材料,拒绝接受询问调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用于餐饮经营的锅、碗、盘子226(套/个/把)(详见《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澄市监物清(2023)L122602号);
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元整(¥:87000.00元),上缴国库。
87000.00元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