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洪有榨油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洪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8MA5LXL3J7Q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雅王村新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良市监处罚〔2023〕369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花生油)的违法行为,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采购原辅材料和销售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供(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销售台账的违法行为,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不如实记录采购原辅材料、销售食品相关信息或者进货、销售台账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上缴国库。
2000.00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2023-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