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麻坊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诸群超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01076229071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瀚丰大厦3幢8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17
(2026)沪0104民初11403号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嘉兴麻坊贸易有限公司
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
2026-07-14
(2026)沪0104民初1046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嘉兴麻坊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3
2026-06-24
(2026)浙0782民初1247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嘉兴麻坊贸易有限公司
义乌市默昌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4
2026-03-19
(2025)沪0112民初59849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同桌的你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嘉兴麻坊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5
2026-03-12
(2025)沪0114民初3805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优权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嘉兴麻坊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6
2026-03-11
(2025)沪0104民初31591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锐耀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嘉兴麻坊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7
2026-01-23
(2025)沪0118民初32304号
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
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麻坊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鸣志文具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8
2026-01-22
(2025)浙0411民初113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麻坊贸易有限公司
王**,义乌市扎义得贸易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9
2026-01-16
(2025)浙0782民初4440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嘉兴麻坊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三慕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10
2025-09-09
(2025)浙0783民初1135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嘉兴麻坊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阳市盛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12
2022-08-22
(2022)鲁0705民初3504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烟台字心坊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嘉兴麻坊贸易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秀市监处罚﹝2026﹞16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一擦净橡皮002ERASER”产品于2025年9月2日被有关部门随机抽样检测(抽查批次号为202*****05010017),检验结论是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项目不符合GB21027-202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学生书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元气面包屋-米咖色可颂面包”学生书袋85个;2.没收违法所得1660元;3.罚款人民币158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学生书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元气面包屋-米咖色可颂面包”学生书袋85个;2.没收违法所得1660元;3.罚款人民币15800元。
15800.00元
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2
嘉秀市监处罚〔2026〕23号
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的“速度曲线双拉链方形笔袋”产品,于2025年7月3日被买样抽检,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3136元;2、罚款人民币934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2480元。
9344.00元
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