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新日电动车旭日勃利专卖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聂新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21MA19HG927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元明街6委(友谊东街185号);勃利县新华街1委(新纪元小区1栋0105室)一照多址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市监处罚[2024]18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勃利县新日电动车旭日勃利专卖店经营者聂新伟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勃利县新日电动车旭日勃利专卖店经营者聂新伟承认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和陈述事实。
3.抽样记录 证明:在经营者聂新伟的陪同下,在勃利县新日电动车旭日勃利专卖店按抽样标准对该商店销售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
4.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40106JD0025)证明:勃利县新日电动车旭日勃利专卖店销售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
5.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店的合法经营资质。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7.现场执法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8.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已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9.购进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证明:该店的合法购进凭证。
罚款0.89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896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