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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大滋然蔬菜批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樊明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1126MAC2R6WE25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文庙街道肖家村蔬菜批发市场10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82号
宁远县大滋然蔬菜批发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伍拾元(¥450)整; 二、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00)整; 以上一、二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仟肆佰伍拾元(¥6450)整,上缴国库
6000.00元
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2
宁市监处罚【2025】66号
宁远县大滋然蔬菜批发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新鲜长豆角(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叁拾元(¥230.00)整; 二、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00)整; 以上一、二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仟贰佰叁拾元(¥6230.00)整,上缴国库。
6000.00元
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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