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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明贵副食品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陆明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881MA2FTTMNX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清湖镇和睦村2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5〕393号
当事人销售的19粒“南孚”牌聚能环无汞碱性7号电池经福建某某有限公司鉴定,与正品“南孚”牌电池存在以下区别:1.电池体上生产日期数字与正品电池存在差异;2.电池体上字体、清晰度与正品存在差异;3.电池底部聚能环红圈与正品存在差异。确认为非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注福建某某有限公司“南孚”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电池是当事人于2021年1月,通过推销员(推销员的具体情况无法查实)上门推销进购的,电池的型号为7号,生产日期为2020-12,进购数量为20粒,进购价格为2元/粒,支付货款40元。后当事人以2.5元/粒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查获时止,当事人销售了上述7号电池1粒。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5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福建某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7号电池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货值金额仅有50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销毁侵权的“南孚”牌7号电池19粒;二、处罚款50元。
50.00元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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