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金星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益中 | 注册资本:1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322MA35FWEL7N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金山镇龙泉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1
(2025)苏0282民初1282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M**,上栗县金星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宜兴市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黄**,宜兴市万家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宜兴市张渚镇善卷小海烟花爆竹店
宜兴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04
2018-04-27
(2018)湘11民终683号
追偿权纠纷
上栗县金星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与杨**、原审被告黄桥生追偿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03-08
2019-01-02
(2018)湘1121执恢459号
追偿权纠纷
杨**与被执行人上栗县金星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黄**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8-11-26
2018-01-15
(2017)湘1121民初3556号
追偿权纠纷
杨**与黄**、上栗县金星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11486.11元
民事案件
4
2018-08-28
2018-07-06
(2018)湘1121执564号
追偿权纠纷
杨**与上栗县金星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7-10-30
2017-07-31
(2017)湘11民终1571号
追偿权纠纷
上栗县金星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与杨**、黄桥生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10-30
2017-06-06
(2017)湘1121民初164号
追偿权纠纷
杨**与黄**;上栗县金星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11486.11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栗市监处罚﹝2026﹞28号
2025年10月27日本局收到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由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53501008)。上述报告显示:上栗县金星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笛音发财蕾(烟花爆竹)”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的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11月14日,经县局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立案后,我局于11月21日收到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由萍乡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JYJ202500110)。上述报告显示:上栗县金星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钛柳(组合烟花)”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的产品。11月24日经县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将上述报告并入此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3年11月26日”,规格型号为“C级 组合烟花 个人燃放类”的“笛音发财蕾(烟花爆竹)”经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检验项目结构和材质:标准要求:个人燃放类组合烟花筒体高度与底面最小水平尺寸或直径的比值≤1.5,筒体之间不应该安装隔板;检验结果:高度与底面比值:1.6,有隔板;单项判定:不符合。检验项目主体稳定性:标准要求:产品筒体或主体与底面最小水平尺寸或直径的比值:C、D级≤1.5;检验结果:1.6;单项判定:不符合。依据《2024年宁波市冬季和“两节”应急专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1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结构和材质、主体稳定性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5年2月16日”,规格型号为“10g/单发最大:100发”的“金钛柳(组合烟花)”经萍乡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检验项目标志、包装:标准要求:生产日期;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生产日期未标注到月份;单项结论:不合格。检验项目部件引燃时间:标准要求:5-8s;检验结果:10.6s;单项结论:不合格。检验项目结构和材质:标准要求:产品与包装(含运输包装盒销售包装)之间不应增加垫板;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产品与包装之间有垫板;单项结论:不合格。经检验,所检项目销售包装标志、结构与材质和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9593-2015《烟花爆竹组合烟花》标准要求,依据《萍乡市2025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经查明,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了35件生产日期/批号为“2023年11月26日”,规格型号为“C级 组合烟花 个人燃放类”的“笛音发财蕾(烟花爆竹)”。其成本价为50.4元/件,销售价为54元/件。当事人共生产了454个生产日期/批号为“2025年2月16日”,规格型号为“10g/单发最大:100发”的“金钛柳(组合烟花)”。其成本价为27元/个,销售价为30元/个。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分别于2024年12月2日和2025年4月23日销售至慈溪市凯元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案发后,当事人联系经销商,核实经销商已全部售出,已无法召回。当事人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15510元。违法所得1476元。针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行为,2025 年10月29日、11月21日本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12月8日,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整改,提出了复查申请,2025年12月8日当事人将整改后的产品自行送往萍乡市产品质量检验所进行检验,2025年12月17日,萍乡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了产品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整改,本局不再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的决定,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76元;2、罚款15510元;两项合计16986元,上缴国库。并按照《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信用修复“三书同达”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与《合规建设提示书》。
15510.00元
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