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盈泰大药房第十三连锁门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俊波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26MA0QM8X374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乡头分地村市场对面临街商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翁牛特市监处罚﹝2024﹞332号
经查:2024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赤峰盈泰大药房第十三连锁门店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赤翁市监责改〔2024〕WF041号),限其于2024年11月7日前改正。2024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门店责令改正事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凭处方销售由通化卫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颈腰康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5229,生产批号:240602,生产日期:20240604,有效期至:202705)2盒。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我局未收到因服用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而产生的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我局未收到因服用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而产生的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社会危害后果较小,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综合裁量、过罚相当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3000.00元
翁牛特旗五分地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4-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