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越泰榴莲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式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8MACGBX5K9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明强路明珠中央广场C区C2栋1-3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罗市监处罚[2023]27号
经查,当事人位于罗甸县龙坪镇明强路明珠中央广场C区C2栋1-30号越泰榴莲水果店门面,内有一台用于商品交易时称重计量计价收费的“ACS-30”电子计价秤(铭牌记载的内容:ACS-30电子计价秤。MC浙制00000820号-2、准确度等级:Ⅲ;额定电压:220V/50-Z、最大秤量:30KG、分度值:10g、产品编号:87799、最小秤量:200g、额定功率:10VA、出厂日期:2022年12月、执行标准:GB/T7722-2020、声明: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武义县泰德电子厂b+),秤上未粘贴有强制检定合格证,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强制检定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2、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证明: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商品经营和食品销售活动的主体资格。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证明:当事人在商品经营和食品销售交易过程中用于交易称重计量计价收费结算的非自动衡器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事实。
4、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
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的情况和当事人在营业过程中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进行商品称重计量计价收费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认可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进行商品交易称重计量计价收费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认可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进行商品交易称重计量计价收费的事实。
罚款0.0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元
黔南州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