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达兴塑料制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建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4DT2CQ9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汉川市马鞍乡联洪村(汉川市博发化纤纺织厂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81号
经调查查实,对汉川市达兴塑料制品厂经营者罗建英调查确认,上述产品于本局检查后第三天已全部销售,上述第1种产品(一次性塑料碗)是该厂于2025年9月开始生产的,共生产了350箱,已全部销售,成本价23.00元/箱,销售价25.00元/箱,纯利润2.00元/箱。上述第2种产品(一次性塑料杯)是该厂于2025年11月开始生产的,共生产了260箱,已全部销售,成本价14.00元/箱,销售价15.00元/箱,纯利润1.00元/箱。上述第3种产品(一次性塑料杯)是该厂于2025年12月开始生产的,共生产了140箱,已全部销售,成本价48.00元/箱,销售价50.00元/箱,纯利润2.00元/箱。上述三种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9650.00元,违法所得1240.0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40.00元;
2、处罚款28760.00元。
2876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3
2
汉川市监处罚〔2023〕344号
当事人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列入目录产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5200元。
852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