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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大屯镇鑫琦食品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1MA16H1E33C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镇赉县大屯镇五家子村东五家子屯吴国忠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轻罚(2024)97号
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2024年6月18日,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屯分局执法人员在对镇赉县大屯镇鑫琦食品商店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1、“益生菌风味发酵乳”1盒,每盒进价10元,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26日,保质期至2024年6月16日。2、“昊大时代”刀削面2袋,每袋进价3.5元,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1日,保质期至2024年6月1日。上述食品均超过保质期限,货值17元。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销售超保质期食品的事实。镇赉县大屯镇鑫琦食品商店(经营者:王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及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305“较轻”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货值金额5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办案机构建议,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益生菌风味发酵乳”1盒;“昊大时代”刀削面2袋。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2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9
2
镇市监处罚(2023)29号
2023年5月26日大屯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镇赉县大屯镇鑫琦商品商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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