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嘉沃美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亚南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MA2JPAJB2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福东花园(西区)9幢02室-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柯市监处罚﹝2025﹞5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鳊鱼不合格,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除责令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如下处理:1、警告。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鳊鱼(活体)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除责令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84元(拾玖元捌角肆分);2、罚款人民币5100元(伍仟壹佰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51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7
2
绍柯市监处罚﹝2024﹞1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10月购入10包新疆吐鲁番葡萄干,进价为7元/包,以10元/包的价格销售出1包,剩余9包自行处理掉。该葡萄干具体信息为:产品名称:新疆吐鲁番葡萄干,配料:葡萄,产地:新疆,保质期:12个月,产品标准号:GB/T19586,净含量:250克,贮存方法:请置于阴凉、干燥处、开袋后尽早食用完。食用方法:开袋即食,也可做点心配料等。特点:自然风干、无添加、原生态等信息,但该葡萄干未标注厂名、厂址、许可证等信息。涉案葡萄干产品标准号为:GB/T19586,该标准需符合GB7718相关标准,涉案葡萄干未标注厂名、厂址、许可证等信息不符合GB7718:“4.1.6.1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之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单据、销售明细、出厂检验报告等索证索票。涉案葡萄干货值100元,当事人取得违法所得3元。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7日在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可于2023年12月15日前退回商品。截止2023年12月21日,无人退回。<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综上,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元;3.处罚款51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1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