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杨志红食品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志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81MACU64165P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温泉社区居委会过渡市场菜摊3/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3〕122号
经查,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8月8日出具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卷粉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20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10日,当事人证照已办理完毕,现《营业执照》及《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的经营者是杨志红,周华兴与杨志红是夫妻关系。当事人在抽检当日凌晨从安宁正微卷粉加工厂购进卷粉8公斤,进价2.5元/公斤,其中2公斤由抽样单位以销售价格购买,剩余的6公斤在当日已全部零售完毕。销售单价为3.5元/公斤,每公斤的利润是1元,故货值金额为28元,违法所得为8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元整(¥8.00元);
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陆佰零捌元整(¥608.00元),上缴财政。
6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