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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方文良果蔬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文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622MAC5D85Q02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云霄县东厦镇船场村4区54-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处罚〔2023〕275号
经查明:当事人名称是云霄县方文良果蔬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2350622MAC5D85Q02,经营场所是福建省云霄县东厦镇船场村4区54-1号,经营者是方文良,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批发;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漳州市恒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诏安中山西路分公司2023年6月5日被抽检不合格的红尖椒(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mg/kg,实测值为0.64,标准指标为≤0.05,检验报告编号NO:23D327006479)是当事人销售给该公司的,实际开单日期是2023年6月3日,送货日期是2023年6月4日,于2023年6月5日在该公司的货架上被抽检到。该批次的红尖椒当事人仅销售给该公司5.2公斤,销售价格11元/公斤,未销售给其他人。该批次的红尖椒是当事人2023年6月3日从农户谢如明处购进的,总共就购进5.2公斤,购进价格10元/公斤。该批次不合格红尖椒货值金额共57.2元,获利5.2元。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的进销货台账。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的红尖椒没有做任何处理,从农户处购进后经暂存后直接销售出去。当事人在得知上述批次红尖椒抽检不合格后,立即制定召回计划对该批次的红尖椒进行召回,但由于新鲜蔬菜的保质期较短,销售数量也不多,未能召回相关产品。同时当事人也没有收到漳州市恒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诏安中山西路分公司的退货退款申请和消费者食用上述批次红尖椒出现不适反应情况的报告。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红尖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相关票证,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启动召回程序,向消费者召回不合格食品,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和《漳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005.2元)。
警告|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2元)
10000.00元
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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