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柯岩小吕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尚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21MA2DAT4YX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州山农产品集散中心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柯市监处罚〔2023〕557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一上门送货人处购进“牛栏山陈酿白酒”共13箱用于销售,购进价格145元/箱,并以168元/箱的价格进行销售。2023年5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牛栏山陈酿白酒”共7箱(500ml,12瓶/箱,其中批号20200918AS11共2箱,批号20220318A3共5箱),经厂家鉴定人员现场鉴定为冒用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且当事人承认其向投诉举报人销售了6箱“牛栏山陈酿白酒”(批号:20220318A3)。投诉举报人将该6箱“牛栏山陈酿白酒”带至本局柯岩所,并提供了购买视频,上述6箱“牛栏山陈酿白酒”由牛栏山厂家鉴定人员鉴定均为冒用注册商标产品,经询问投诉举报人对厂家鉴定结果无异议,且未提供其他检验报告。另查明,当事人未对上述购进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进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且未能提供购进销售记录。本案货值金额共计2184元,其中已销售部分货值金额1008元,未销售部分货值金额1176元,违法所得13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7箱,罚款4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138元。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改正,警告;
二、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7箱,罚款44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8元,罚没款共计4538元。
4400.00元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