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厨大娘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庹飞飞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MA6041WC4N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兰溪路99号(丰茂实业标准厂房28幢1至3层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6〕1397号
经查,当事人系2018年10月10日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兰溪路99号(丰茂实业标准厂房28幢1至3层1号)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生产经营火锅底料,当事人2025年7月28日生产200g重庆老火锅底料经抽检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于2026年3月3日被本局行政处罚。 ? ? 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均为净含量300 g的重庆老火锅底料,每袋装有4个75g的小块火锅底料。该产品正面标示有厨元帅的商标,净含量:300克(75克*4),“0添加 防腐剂”“零添加”图形字样;背面标示有品名:重庆老火锅底料,配料:植物油、牛油、辣椒、食用盐、豆瓣(辣椒、蚕豆、食用盐、生活饮用水)、味精、花椒、泡辣椒(辣椒、食用盐、生活饮用水)、大蒜、香辛料、姜、豆豉、冰糖、食用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执行标准:DBS50/022,保质期:18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0011632035,生产商:重庆厨大娘食品有限公司,产地:重庆市江津区,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兰溪路99号(丰茂实业标准厂房28幢1至3层1号),营养成分表等内容。当事人未直接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及其钾盐,不合格产品生产使用的该批次原料已经用完,带入原因无法查清。《食品安全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在火锅底料中允许最大使用量为1g/kg,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含量均低于1g/kg,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现已删除产品包装上的“0添加 防腐剂”“零添加”标识,完成了整改。 ? ? 另查实,2025年6月12日,当事人共生产了上述不合格批次“重庆老火锅底料”共计1201袋,1200袋装箱销售,共装60件,每件20袋,留样1袋。于2025年6月20日,全部销售给客户曾霞,其中销售了50件,市场推广赠送了10件,共计60件,销售价格为60元/件,共计货值金额为3600元(60*60),销售金额为3000(50*60)元。 ? ? 2025年10月13日,当事人共生产了上述不合格“重庆老火锅底料”602袋,其中2袋留样,600袋装箱销售,共装箱30件,每件20袋。于2025年10月13日全部销售给客户王雨,其中销售了15件,市场推广赠送了15件,共计30件,销售价格为65元/件,共计货值金额为1950元(65*30),销售金额975(65*15)元。当事人无法确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并提交相应证据,当事人发出了召回通告,涉案产品未能召回。 综上,当事人货值金额为5550元(3600+1950),违法所得为3975元(975+3000)。
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整(¥3,975.00);3、责令停产停业。
45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2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6〕1011号
经查, 当事人系2018年10月10日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兰溪路99号(丰茂实业标准厂房28幢1至3层1号)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 ? 2025年11月21日,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依法对东莞市厚街芳珊食品店(个体工商户)待销售的的重庆老火锅底料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4袋,该重庆老火锅底料标称的生产者名称为重庆厨大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28日,保质期为18个月,规格型号为200克/袋。2025年12月9日,本局收到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SC10103250263690JD1,报告显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明示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9日,本局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成品库房、留样间等进行检查,发现留样间内存放有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28日的重庆老火锅底料6袋。 ? ? 2025年11月24日,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依法对东莞市黄江贤贵调料行待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22日的重庆老火锅底料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6袋,该重庆老火锅底料标称的生产者名称为重庆厨大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22日,保质期为18个月,规格型号为200克/袋。2025年12月10日,本局收到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SC10103250264405JD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明示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0日,本局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成品库房、留样间等进行检查,发现留样间内存放有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22日的重庆老火锅底料6袋。 上述两个生产日期的重庆老火锅底料外包装正面均标注有“0添加 防腐剂”“零添加”字样。 ? ? 本局于2026年1月15日收到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对重庆厨大娘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不予认可,不认可原因是《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火腿肠标签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食生函[2019]1286号)明确指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相关规定,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当使用“不添加”等词汇修饰某种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时,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食品配料的实际情况,即生产过程中不添加某种物质,其原料中也不含有该种物质。被抽检样品标签中明示“0添加防腐剂”,依据上述文件规定,该样品及其使用的原料均不应含有防腐剂。然而,该样品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含量为0.278g/kg,与标签明示指标“0添加防腐剂”要求不符。 ? ? 另查明,2025年7月28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重庆老火锅底料906袋,其中6袋用于留样,剩余900袋用于装箱并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2.1元/袋;2025年9月22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重庆老火锅底料996袋,其中6袋用于留样,剩余990袋用于装箱并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2.1元/袋。故上述不合格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3994.2元(2.1元/袋×906袋+2.1元/袋×996袋=3994.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969元(2.1元/袋×900袋+
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玖佰陆拾玖元整(¥3,969.00)。
4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