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博雅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桂春来 | 注册资本:150483.9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1777596077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绣林办事处建宁大道29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14
(2023)鄂1081民初14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首市博雅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荆州市石首市人民法院
2
2022-04-26
(2022)鄂0106民初504号
服务合同纠纷
汉江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卓鸿鑫投资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3
2022-03-28
(2022)鄂0106民初504号
服务合同纠纷
汉江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卓鸿鑫投资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4
2022-03-10
(2022)鄂1081民初245号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夏**
石首市博雅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荆州市石首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13
2023-11-21
(2023)鄂1081民初2502号
委托合同纠纷
湖北坤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20
2023-04-06
(2023)鄂10执复1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石首市荣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01-19
2023-02-13
(2023)鄂1081民初14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首市博雅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21
2019-03-18
(2018)鄂1081民初867号之一
合同纠纷
黎*、秦**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6-27
2019-05-28
(2019)鄂1081民初902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焦**、徐**等与石首市博雅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12-28
2018-10-31
(2018)鄂民申2904号
合同纠纷
石首市博雅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6-20
2018-05-25
(2018)鄂10民终499号
合同纠纷
荆州瑞鑫置业有限公司、石首市博雅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5486955.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02-24
2018-01-26
(2017)鄂1081民初740号
合同纠纷
石首市博雅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荆州瑞鑫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829488.56元
民事案件
9
2016-04-26
2016-04-26
(2016)鄂1081民初21号
租赁合同纠纷
毛**与石首市博雅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政务数据局罚字﹝2025﹞第04号
经查,石首市博雅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石首市农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人,2024年7月10日通过社会平台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因投标单位不足三家,项目流标。2024年7月23日直接委托具备设备存货和施工能力的武汉烽火富华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建设,项目合同价为财政评审价格的93%结算。经财政评审后确定项目工程造价为5,528,919元,按93%费率取费后为5,141,894.67元。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社会平台竞争性磋商流标后直接发包,属于规避招标行为,有委托材料身份证明、笔录、竞争性磋商公告及流标公告、项目评审报告、石首市博雅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石首市农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有关自查报告、直接发包合同为证。
1、处项目合同金额(5,141,894.67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25709.5元);2、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行政处罚。
5141904.67元
石首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5-10-24
2
石政务数据罚字2025第04号
经查,石首市博雅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石首市农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人,2024年7月10日通过社会平台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因投标单位不足三家,项目流标。2024年7月23日直接委托具备设备存货和施工能力的武汉烽火富华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建设,项目合同价为财政评审价格的93%结算。经财政评审后确定项目工程造价为5,528,919元,按93%费率取费后为5,141,894.67元。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社会平台竞争性磋商流标后直接发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违反了《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未依法进行招标,属于规避招标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作出1、处项目合同金额(5,141,894.67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25,709.5元);2、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行政处罚。
5167614.17元
石首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5-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