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百里杜鹃启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兴宝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90MAAKCGEX1M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百里杜鹃管理区仁和乡永兴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3
(2025)黔05行初108号
行政复议
皮**,安**,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安**,皮**,皮**,皮**,皮**,池**,皮**,刘**,皮**,皮**,刘**,皮**,皮**,刘**,皮**,皮**,安**
毕节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1-26
(2024)黔0581民初7909号
劳动争议
贵州百里杜鹃启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毛**
黔西市人民法院
3
2024-11-22
(2024)黔0581民初7904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杨**
贵州百里杜鹃启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黔西市人民法院
4
2023-12-25
(2023)黔0103民初17137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贵州百里杜鹃启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5
2022-03-29
(2022)黔0581民初1147号
恢复原状纠纷
吕**
贵州百里杜鹃启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黔西市人民法院
6
2021-12-07
(2021)黔0581民初546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朱**
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启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黄**
黔西市人民法院
7
2021-10-14
(2021)黔0581民初546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朱**
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黄**,贵州百里杜鹃启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黔西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1
2025-03-26
(2025)黔05民终157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杨**、贵州百里杜鹃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6-02
2022-04-26
(2022)黔0581执异16号
合同纠纷
贵州百里杜鹃启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恒达鑫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2-08
2022-01-14
黔0581执异1号
合同纠纷
大方县温州鸿达矿山机电供应站、贵州百里杜鹃启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黔煤执七罚〔2025〕9号
1.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1)2401切眼综掘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巷道按照方位角123°41′施工,实际施工120m后转向12°施工;规定锚杆预紧力矩为100N·m,现场实测有1根锚杆不符合要求。(2)抽查2401切眼掘进工作面施工的顶板锚杆、锚索预紧力仅抽检了2%,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的3%进行抽检。(3)《2402综采工作面破碎带注浆固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采用JD-WFJ-1型无机加固充填材料,现场检查时采面实际采用JDAQ-4型AB无机加固充填材料。(4)2402采煤工作面过地质破碎带采用注浆加固措施,在采面施工钻孔进行注浆加固时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对采面破碎区域进行迎脸支护。(5)2402采煤工作面4-5#、10-12#液压支架错差超2/3,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6)煤矿在主斜井井口处运输物料时,使用电缆捆绑固定,未按规定使用12.5mm的钢丝绳进行捆绑固定。(7)抽查施工台账发现,2401回风巷81#、83#顺层钻孔,2402回风巷26#顺层钻孔未按规定进行全程下筛管;2.三采区东翼运输大巷采用锚网支护,巷道风门之间长约15m巷道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3.2906采煤工作面上安全出口有1根单体液压支柱卸压,未立即恢复或者更换;4.2402采煤工作面开展电波探测,在2402回风巷里程K0+60-100m范围内存在一个透视异常区,煤矿未对异常区域采取钻探方式查明异常区的性质、范围等情况;5.煤矿在用YDC5瓦斯抽采管道多功能参数测定仪未按规定进行调校。2402回风巷高负压、低负压瓦斯抽采管路在线计量装置显示管路浓度分别为6.39%、0.56%,现场使用YDC5仪器检测甲烷浓度分别为3.45%、0.5%,误差超使用说明书规定的7%。
1.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3.给予警告;4.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5.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警告
10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11-17
2
黔煤安监执七罚〔2024〕119号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3·31”顶板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款陆拾万元整(¥600,000.00)。
60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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