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李老三零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从贤 | 注册资本:3.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2MAE7DMKC5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仙人渡镇莫营村二组3号(住所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老河口市监处罚〔2026〕135号
经查明,当事人利用老河口市仙人渡镇莫营村二组3号自有门面房作为经营场所,而后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经营。2026年4月3日,老河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老河口市仙人渡镇莫营村二组3号当事人经营的老河口市李老三零售店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店食品销售货架上发现有:产品名称:丸子胡辣汤,产品类型:丸子胡辣汤(冲调味),数量2桶,生产日期:2024年2月24日,保质期:10个月,净含量:95克,组合销售商:河南惠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41142501200。该店经营场所地面摆放有:雪花啤酒,数量1箱共12瓶,生产日期:20250526;保质期:270天,产品标准代号:GB/T4927,生产商:华润雪花啤酒(武汉)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出品(BC),产地:湖北省宜昌市;地址:枝江市马字店迎宾大道50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42058300075,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称:执法人员在我店检查发现的丸子胡辣汤是2024年4月份老河口市一家供应商送货上门的,一共购进了6桶,购进价是5.5元/桶,销售价6元/桶;截至你局查获时销售了4桶,剩余2桶未销售。雪花啤酒是2025年6月份老河口市一家供应商送货上门的,一共购进了5箱,每箱12瓶,购进价是24元/箱,销售价27元/箱;截至你局查获时销售了4箱,剩余1箱共计12瓶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39元。上述食品由于我没有仔细查看,导致执法人员检查时超过保质期。由于当事人是个人经营,没有建立经营账目,故无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6年4月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食品供货采购食品进货单据、食品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进货台账复印件,证明已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以上事实,有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照等证据为证,且已记录在案。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合法经营,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减轻行政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丸子胡辣汤2桶和雪花啤酒1箱(共计12瓶);3、并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
2000.00元
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