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波象胖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炯炯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MACE0JJJX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265号万象城4层402-40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北市监处罚﹝2024﹞55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24日下午17点,举报投诉人郭女士和朋友一起在当事人宁波象胖餐饮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用餐,当事人在为顾客提供的石锅饭(釜山芝士咖喱饭)中出现混有异物刀片。举报人和当事人现场未调解成功后向12315平台进行举报投诉。当事人承认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导致为顾客提供的石锅饭(釜山芝士咖喱饭)中出现混有异物刀片。当事人销售石锅饭(釜山芝士咖喱饭)的价格每份为28元。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8元,违法所得为28元。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当事人未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属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整改,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8元;二、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5028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属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整改,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8元;二、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5028元。
5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