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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泰古里沐足养生会所(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洪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DREWQP95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御景旷世小区9号楼104号商服(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6〕33号
2026年2月24日,宝清县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股接到顾客举报,反映称出租车司机(尤其是夜班出租车)恶意拉客到按摩店消费,赚取提成的问题。针对该投诉举报,我局开展专项排查行动。2026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排查到宝清县泰古里沐足养生会所,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电脑上处于微信登录状态,吧台摆放有工作手机,在征得店员同意后,执法人员查看了相关出租车微信群聊天记录,记录着当事人分别于2026年3月3日、2026年3月7日向微信名称为“沉默是金”、“掌握梦想”两名出租车司机微信转账“辛苦费”140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6年3月16日立案调查,并指定王占革、王善春负责调查处理此案。 经查,宝清县泰古里沐足养生会所系从事沐足养生服务的经营性市场主体,为招揽客源、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以给付“辛苦费”的方式,通过出租车司机为其介绍到店消费的顾客,双方约定:出租车司机每成功介绍1名顾客到店消费,当事人依据所介绍顾客消费项目,向该出租车司机支付相应的“辛苦费”。自2026年3月起至本案案发期间,出租车司机累计为当事人介绍顾客4名,该4名顾客到店后均消费了当事人定价169元/人的服务套餐。针对上述4名介绍到店的顾客,当事人单客给付出租车司机“辛苦费”70 元,累计向对应出租车司机支付“辛苦费”共280元。当事人单客给付服务技师提成60元,单客净利润为30元。由出租车司机介绍来的客户消费项目所获得利润共120元,违法所得共120元。
当事人通过支付辛苦费的方式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之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通过商业贿赂获取巨额不正当利益,违法持续时间短,主要是为缓解门店客流不足的经营压力,并非蓄意通过商业贿赂手段长期排挤竞争对手、垄断客源,主观过错程度较轻,并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案发后当场停止违法,解散相关微信群,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符合《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2025版)》“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改正的”和“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包括在违法实施过程中主动放弃违法行为或者主动有效地防止危害后果发生”关于商业贿赂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应当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单位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 一、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120.00)。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伍仟壹佰贰拾元整(¥5120.00)。
5000.00元
-
2026-04-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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