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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村美日用百货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亚南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MA2CGNJE7C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欣北钱江国际大厦5幢319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5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年5月21日,本局在当事人位于萧山区瓜沥镇某某路6号3楼的厂房(仓库),查获标示有“”字样的海飞丝洗发露23款1134瓶,标示有“”字样的飘柔洗发露6款560瓶,标示有“”图文的舒肤佳沐浴露17款566瓶,标示有“”图文的大宝3款2335瓶,标示有“”字样的清扬洗发露5款541瓶,共计5个品牌54款5136瓶,其中大宝在批号字体格式、标签印刷颜色;海飞丝洗发露、飘柔洗发露、舒肤佳沐浴露在外观印刷、图案线条、包装做工、内容物气味等;清扬洗发露在印刷、外形、标贴等方面经商标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辨认为非商标权利人的产品,系侵权产品。同日,在当事人仓库发现有销售票据,经统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5个品牌54款5136瓶洗护用品的货值金额合计为118808.56元。5月21日当天,在上级统一部署的执法行动中,涉及杭州市萧山区、钱塘区、上城区、拱墅区、临平区、余杭区和西湖区,湖州市德清县等8个区县辖区,在杭州萧山瓜沥镇某某超市等26家经营户处查获上述侵权的洗护用品,共计5213瓶。经查,在该26家经营户中查获的案涉产品的供货商均为当事人,按当事人的销售价格合计货值金额为123198.61元。因此,涉案的洗护用品货值金额总计为242007.17元。案发后,杭州市钱塘区某某生鲜超市等17家经营户陆续将案涉产品退货给当事人,其他9家经营户因个案情况不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案涉产品作出没收或监督销毁处理,随后,当事人将17家经营户退货的共计3472瓶大宝等品牌的案涉洗护用品送至本局保管。经查,“”注册商标(第1544325号,有效期至2031年3月27日)为某某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洗发液、洗发剂等。“”注册商标(第3144907号,有效期至2033年12月20日)为某某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洗发液等。“”注册商标(第10675330号,有效期至2033年5月20日)为某某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浴液、洗澡用化妆品等。“”注册商标(第11662425号,有效期至2034年5月6日)为北京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个人用护肤品等。“”注册商标(第8640422号,有效期至2031年10月13日)为某某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护发液、护发素、洗澡用化妆品等。当事人销售的标示有上述图文标志的洗护产品,应认定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自2023年10月份以来,当事人陆续从杭州萧山某某百货商行、杭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某某日化有限公司、临海市某某日用百货经营部、常熟市支糖镇某某百货商行等6家供货商处购入海飞丝等品牌的洗护用品,当事人提供了6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信息、部分产品的进货票据和付款记录,当事人称案涉品牌的洗护用品系从上述供货商处购入。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大宝、海飞丝、飘柔、舒肤佳、清扬品牌的洗护产品属化妆品,案发时,当事人无法提供案涉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2025年5月21日,在上级组织的统一执法行动中,本局亦对杭州萧山某某百货商行、杭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在两个经营户处均未发现有上述侵权产品,该两个经营户均确认未有上述侵权产品销售给当事人。经向苏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某某日化有限公司、临海市某某日用百货经营部、常熟市支糖镇某某百货商行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均否认销售给当事人案涉产品。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中未载明相关洗护用品的生产日期或使用期限等信息,无法与案涉产品标示的信息进行对应,当事人与上述6家供货商均未签订相关的进货合同。现已穷尽调查手段,无法核实当事人销售的案涉产品来源情况,无法确认案涉产品系由上述6家供货商销售给当事人。又,查获的案涉产品已依法扣押,销售的产品已退货给当事人并送至本局仓库扣押或直接销毁,当事人亦无违法所得。另查,上述行为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建立了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当事人销售侵犯大宝、海飞丝、飘柔、舒肤佳、清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当事人销售上述商标侵权的洗护用品,应当视为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择一重处罚,故,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案件调查期间及时进行了整改,召回案涉产品,未有违法所得,以及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家庭的特殊情况和实际困难等情节,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其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其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减轻处罚:处没收案涉产品8608瓶,罚款13万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当事人销售侵犯大宝、海飞丝、飘柔、舒肤佳、清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当事人销售上述商标侵权的洗护用品,应当视为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择一重处罚,故,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案件调查期间及时进行了整改,召回案涉产品,未有违法所得,以及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家庭的特殊情况和实际困难等情节,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其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其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减轻处罚:处没收案涉产品8608瓶,罚款13万元。
13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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