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县羽凡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枫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2122MA758WL84U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川口镇总堡乡三叉岔路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税稽罚﹝2025﹞2号
(一)增值税 2023年你加油站实际全年销售92#汽油99,193.96升,柴油44,339.85升;申报销售92#汽油85,560.42升,柴油36,244.83升;差额92#汽油13,633.54升,柴油8,095.02升,差额部分金额为154,147.85元,2023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20,039.22元。 (二)城建税及附加 2023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0.39元,教育费附加601.18元,地方教育附加400.78元。 (三)个人所得税 2023年申报所得32,982.18元,检查少计收入154,147.85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检查出城建税及附加1,202.35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费用60,000.00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25,927.68元,按照20%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10,500.0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4,685.5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以少缴税款60%罚款即20,955。08元。
20955.08元
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税务局
2025-01-24
2
东市监罚字﹝2024﹞4号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7、8月份,从某建军手中接手建军加油站并签订转让协议,2018年9月5日将营业执照名称变更为民和县羽凡加油站,投资人变更为叶枫,2021年8月份,办理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后面办理了成品油零售经营综合许可证。当事人通过老乡介绍专门安装加油机作弊芯片李姓人员,以2000元的价格对该站4台加油机5把加油枪安装了作弊功能的设备,在加油过程中通过操作程序达到给消费者同等价款下少加油的目的。当事人不能提供安装作弊功能计控主板设备的准确时间,也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安装时间的有效证明材料。安装李姓人员无联系详细信息,无法更进一步追溯。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破坏计量准确度的时间、人员、付款手续、技术方法等准确证据,根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1994]技监发便字第070号文件“对行政相对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政违法行为,在其拒不提供证据、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不提供准确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计量器具最后检定日期作为计算其违法所得起始日期”的规定,2023年10月20日,海东市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对涉案燃油加油机进行了例行强制检定,该检定日期为涉案燃油加油机在案发前的最后检定日期。据此,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期限应为2023年10月21日至2024年4月17日。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行为违法所得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稽函[2022]36号)的答复:“加油站经营者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实施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作弊行为,其违法所得是实施计量作弊获取的全部收入。在具体计算违法所得时,可扣除依法缴纳的税款,不扣除其他成本支出”。2023年10月21日至2024年4月17日期间,当事人利用涉案燃油加油机,对外销售燃油总量为98986.2升,总金额为756722.28元,期间实际缴纳税款金额为10022.02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明细,且退赔金额无法计算,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为746700.26元。
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5块加油机计控主板;2。没收违法所得746700。26元;3。罚款1800元。
1800.00元
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