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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阳泉盂县路家村煤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峰注册资本:384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568483789B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阳泉市盂县路家村镇路家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31
合同纠纷
山西丽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阳泉盂县路家村煤业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2
2023-02-28
(2023)晋03民终76号
侵权责任纠纷
盂县舍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晋盂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阳泉盂县路家村煤业有限公司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2-21
(2023)晋03民终69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盂县舍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阳泉盂县路家村煤业有限公司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9-15
(2022)晋0322民初928号
侵权责任纠纷
盂县舍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阳泉盂县路家村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晋盂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5
2022-09-09
(2022)晋0322民初928号
侵权责任纠纷
盂县舍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阳泉盂县路家村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晋盂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6
2022-07-18
(2020)晋0322民初799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盂县舍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阳泉盂县路家村煤业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7
2022-06-14
(2022)晋0322民初799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盂县舍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阳泉盂县路家村煤业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8
2022-02-16
(2022)晋0322民初14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韩**
盂县路家村镇东杨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山西阳泉盂县路家村煤业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9
2022-02-16
(2022)晋0322民初14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韩**
山西阳泉盂县路家村煤业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10
2021-05-20
(2021)晋03民终546号
恢复原状纠纷
韩**
山西阳泉盂县路家村煤业有限公司,盂县路家村镇东杨家沟村村民委员会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07
2021-02-07
(2021)晋0322执153号之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山西阳泉盂县路家村煤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188227.97元
执行案件
2
2021-04-07
2021-02-03
(2021)晋0322执153号之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山西阳泉盂县路家村煤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188227.97元
执行案件
3
2019-08-07
2019-06-10
(2018)晋0322民初1569号
劳动争议
杨**与山西阳泉盂县路家村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71710.84元
民事案件
4
2019-06-12
2019-04-19
(2019)鲁0725民初7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阳泉盂县路家村煤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1-02
2018-09-17
(2018)晋03民辖终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阳泉盂县路家村煤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盂煤监管罚2026年1号
本案为交办案件。2025年12月29-30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牵头联合阳泉市应急管理局、盂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关于印发〈全省矿山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应急发〔2025〕167号)的要求对山西阳泉盂县路家村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矿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矿井下使用中的部分电气设备未按照规定每月全面防爆检查1次,只进行外观检查。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矿井下使用中的部分电气设备未按照规定每月全面防爆检查1次,只进行外观检查。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盂县应急管理局(盂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2
晋(盂)煤安罚﹝2024﹞21号
本案为交办案件。2024年8月19日至25日,《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阳泉市安全生产煤矿督导检查情况的反馈意见》(晋安办函〔2024〕197号)中涉及山西阳泉盂县路家村煤业有限公司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路家村煤业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专项培训中,敷衍了事,培训资料随意黏贴,资料与培训不符。该问题在后期整改过程中相关责任人未深刻反思,整改态度不端正,未重新组织培训并严格考核流程,整改过程流于形式,该行为涉及“安全培训测评不聚焦不精准问题”。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路家村煤业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专项培训中,敷衍了事,培训资料随意黏贴,资料与培训不符。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盂县应急管理局
2024-11-18
3
晋(盂)煤安罚﹝2024﹞13-1号晋(盂)煤安罚﹝2024﹞13-2号晋(盂)煤安罚﹝2024﹞13-3号
本案为交办案件。2024年4月11日至15日,国务院安委办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督导组第二工作组在对山西阳泉盂县路家村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抽查时,发现该矿1、机电、通风及防治水班组长证件数量不足;2、未对副斜井井底、皮带大巷与四采区运输交叉口处的压风供水装置每天进行巡检;3、矿井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不正确;4、煤矿矿用人员管理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5、15309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未将三采区回风巷中的机电设备纳入断电范围。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五百零五条、六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5.1.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的规定。
1、机电、通风及防治水班组长证件数量不足;2、未对副斜井井底、皮带大巷与四采区运输交叉口处的压风供水装置每天进行巡检;3、矿井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不正确;4、煤矿矿用人员管理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5、15309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未将三采区回风巷中的机电设备纳入断电范围。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五百零五条、六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5.1.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责令停产整顿2天,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合并罚款人民币伍拾捌万元整(¥580,000.00)。15309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未将三采区回风巷中的机电设备纳入断电范围。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未按规定每天对紧急避险系统巡检一次。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1135000.00元
盂县应急管理局
2024-05-17
4
阳环罚字﹝2023﹞003013号
该公司建有一条洗煤生产线,无环保审批手续
罚款2.9万元
29000.00元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
2023-09-01
5
盂自资罚字﹝2023﹞35号
符合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6411平方米×20元/平方米=128220元,对非法占用的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1802平方米×5元/平方米=9010元,合计137230元。
137230.00元
盂县自然资源局
2023-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