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南源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如钧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698235062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海曙区缸桥巷42号30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08
(2025)浙0604民初70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南源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卞**,龚**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
2025-02-08
(2025)浙0604民初48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南源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3
2025-01-22
(2024)浙0604民初889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南源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楼**,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4
2025-01-22
(2024)浙0604民初889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南源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邵*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5
2025-01-22
(2024)浙0604民初889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南源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徐**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6
2025-01-22
(2024)浙0604民初889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南源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郭**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7
2024-07-18
(2024)浙0604民初332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南源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朱**,严**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8
2024-06-24
(2024)浙0604民初332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南源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朱**,严**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9
2024-06-24
(2024)浙0604民初332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南源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陆**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10
2024-01-11
(2023)浙0604民诉前调108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南源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22
2022-02-16
(2021)浙0604民初765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南源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15
2021-11-30
(2021)浙0604民初765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南源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7-21
2019-06-13
(2019)浙0282民初6229号
宁波南源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6-29
2019-12-26
(2019)浙0604民初9472号
宁波南源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5-19
2020-04-30
(2020)浙0604民初213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南源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3-12
2020-02-28
(2019)浙0281民初6226号之一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南源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1-22
2020-01-17
(2019)浙0604民初946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南源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上虞永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1-22
2020-01-15
(2019)浙0604民初94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南源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11-11
2019-10-28
(2019)浙0281执3483号
宁波南源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45077.09元
执行案件
10
2019-08-15
2019-08-08
(2019)浙0281民初624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南源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4﹞第002016号
当事人宁波南源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15时25分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方瑞士东区东门口垃圾归集点放置五个绿色垃圾桶和两个黑色垃圾桶,其中两个黑色垃圾桶为开放状态,其他垃圾桶均为关闭状态,不符合正常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的设置要求。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且当事人未曾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柒拾元整(¥870.00元)。上述罚款,限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
处罚款人民币捌佰柒拾元整(¥870.00)
87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