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九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斌 | 注册资本:8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9006949191923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与316国道交汇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07
(2023)陕09民终41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沈*
张**,石**,张*,赵**,安康市九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5-25
(2022)陕09民终621号
物权保护纠纷
安康市九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经贸管理专修学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3-05
(2021)陕09民终1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安康市高新区罗家梁村二组,安康市九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周**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03-24
(2020)陕0902民初729号
物权保护纠纷
安康市九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经贸管理专修学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02
2021-10-13
(2021)陕民申265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周**、安康市九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29
2021-03-22
(2021)陕09民终1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康市九洲物流有限公司与周**、安康市高新区罗家梁村二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税稽罚﹝2025﹞14号
?1.印花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税目:租赁合同,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建筑工程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你公司2024年物流场地和房屋租赁合同金额5,015,571.00元,应缴纳印花税5,015.57元(5,015,571.00×1‰);2024年建筑工程合同金额501,861.10元,应缴纳印花税150.56元(501,861.10×0.3‰);2024年合计应缴纳印花税5,166.12元(5,015.57+150.56),其中2024年已缴印花税2,613.86元,2024年应补缴印花税2,552.26元(5,166.12-2,613.86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9:2024年印花税合同统计计算表,用于证明2024年应缴合同印花税; 证据10:企业已缴税金统计表,用于证明已缴印花税金额; 证据11:物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用于证明房屋租赁,少缴纳印花税。?1.印花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税目:租赁合同,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建筑工程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你公司2024年物流场地和房屋租赁合同金额5,015,571.00元,应缴纳印花税5,015.57元(5,015,571.00×1‰);2024年建筑工程合同金额501,861.10元,应缴纳印花税150.56元(501,861.10×0.3‰);2024年合计应缴纳印花税5,166.12元(5,015.57+150.56),其中2024年已缴印花税2,613.86元,2024年应补缴印花税2,552.26元(5,166.12-2,613.86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9:2024年印花税合同统计计算表,用于证明2024年应缴合同印花税; 证据10:企业已缴税金统计表,用于证明已缴印花税金额; 证据11:物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用于证明房屋租赁,少缴纳印花税。
(一)你单位采用虚假申报的手段导致少缴印花税,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且造成少缴印花税2,552.26元,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驶规则》(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之规定,参照《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2号公告)关于偷税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拟对你单位偷税违法行为少缴的印花税2,552.26元,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1,276.15元。
1276.15元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