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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许祥国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祥国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321323MA1NY2Q57Y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泗阳县新袁镇坝南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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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泗市监处罚〔2024〕00199号
2024年6月13日,本局依法对泗阳县新袁镇袁箫超市进行检查。现场,该超市正在经营,本局在该超市内发现有一台电子计价秤(产品名称:电子计价秤,产品型号:BPS-30,制造日期:161024(218),最大秤量30kg,检定分度值10g,最小秤量200g,厦门佰伦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于开机状态。据该超市经营者袁海洋称,该计价秤是该超市用于售货秤重,并未经过检定。 泗阳县新袁镇袁箫超市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泗阳县新袁镇袁箫超市于2016年购进一台电子计价秤(产品名称:电子计价秤,产品型号:BPS-30,制造日期:161024(218),最大秤量30kg,检定分度值10g,最小秤量200g,厦门佰伦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后用于该超市称量食品销售,至本局检查时(2024年6月13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电子计价秤并未经过检定,也未申请检定。 另,本局现场将2kg标准砝码置于当事人上述电子计价秤上称重,该电子计价秤显示:重量(千克):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苏市监规(2022)10号〕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泗阳县新袁镇袁箫超市作为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理应使用按照规定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本局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数量较少(1台);当事人上述电子计价秤只在当事人超市内使用,对外影响较小。建议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元。
罚款金额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000.00元
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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