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龙成玛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利民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726112947266B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乌马河桥南(一照多址)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1
(2025)冀0602民初48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犇创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山西龙成玛钢有限公司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2
2025-05-13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圣泉科利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龙成玛钢有限公司
章丘市人民法院
3
2023-11-15
定作合同纠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5-18
定作合同纠纷
青岛宁昌机械有限公司
山西龙成玛钢有限公司
平度市人民法院
5
2019-10-28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龙成玛钢有限公司
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1-10
(2024)陕0112民初211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龙成玛钢有限公司
白**
裁判文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
2024-09-11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龙成玛钢有限公司
西安来保利建材有限公司,白**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3
2019-07-25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龙成玛钢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28
2022-09-22
(2022)陕0103执48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龙成玛钢有限公司、陕西唐信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3-24
2022-01-28
(2021)陕0103民初45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陕西唐信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723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1-25
2020-12-18
(2020)晋0703行审119号
其他行政行为
晋中市太谷区自然资源局、山西龙成玛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4
2017-06-29
2016-04-15
(2016)晋07民终37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李**与赵**、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太)应急案﹝2024﹞安二股007号
山西龙成玛钢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退火炉燃气总管未设置燃气压力检测报警与自动切断联锁装置,压力表示数有误的重大事故隐患。
山西龙成玛钢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参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0号)第二十条[裁量基准]:“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0号)第二十一条(1)[裁量基准]: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结合企业在执法检查前已自行上报该重大事故隐患、且企业经营困难等实际情况,执法人员建议对其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太谷区应急管理局
2024-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