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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祥子粮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国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1122MA73PULR5L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大坑市场原锅炉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陇)市监罚字【2023】250号
2018年8月17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在陇西县巩昌镇大坑市场原锅炉房进行米面经营销售。2023年8月25日,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陇西县祥子粮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储存间货架上摆放金地道牌大米,净含量5kg,生产日期2023年6月17日,保质期6个月,共5袋,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预包装食品的供货方的购进票据、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陇市监责改字(2023)151号),要求在七个工作日内改正上述行为。2023年9月5日,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陇西县祥子粮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储存间货架上诺敏河牌苗氏香米,净含量5kg ,生产日期:2023年6月6日,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绥化市嘉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黑龙江绥化市北林区秦家镇,共7袋, 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预包装食品的供货方的购进票据、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提取到了于2023年8月25日为当事人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陇市监责改字(2023)151号)。截止案发时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1.对陇西县祥子粮行进行了罚款; 2.对陇西县祥子粮行你单位处以 5000 元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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