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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通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贾亮亮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03MA77FY6C7Y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迎宾大道2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2
(2026)新0202民初2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奎屯通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汪**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2
2025-10-09
(2025)新0202民初6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独山子区鼎田建材店
奎屯通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贾**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3
2025-09-22
(2025)新4003民初21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奎屯通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马**,奎屯市和聚益新材料有限公司
奎屯市人民法院
4
2025-08-26
(2025)新0202民初6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独山子区鼎田建材店
奎屯通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贾**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5
2025-08-12
(2025)新0202民初6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独山子区鼎田建材店
奎屯通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贾**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6
2024-09-11
(2024)新40民终2998号
公司解散纠纷
陈**
奎屯通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7
2024-07-11
(2024)鲁0105民初7496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奎屯通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8
2024-04-08
(2024)新4003民初802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李*
奎屯通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奎屯市人民法院
9
2023-11-22
(2023)新4223民初25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奎屯通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沙湾市人民法院
10
2021-08-04
(2021)新42民终118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奎屯通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5
(2026)新0202民初2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奎屯通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汪**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2
2024-03-01
(2024)新4003民初4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奎屯通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奎屯金创安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奎屯市人民法院
3
2024-01-10
买卖合同纠纷
奎屯通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奎屯金创安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奎屯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10
2023-05-09
(2023)新4003民初9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奎屯通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友利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9-25
2022-09-24
(2022)新4003执74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奎屯通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6-11
2022-06-07
(2022)新4003财保169号
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
奎屯凯旋通物流有限公司、奎屯通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8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4
2021-08-16
2020-12-01
(2020)新4202民初2244号
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奎屯通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2653.34元
民事案件
5
2021-08-16
2021-08-05
(2021)新42民终118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奎屯通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11-25
2020-09-07
(2020)新4003民初4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奎屯通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奎屯豫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6-15
2020-05-26
(2020)新4003民初4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奎屯通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10-12
2019-10-09
(2019)新4003财保312号
杨**与奎屯通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85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11-04
2018-10-08
(2018)新4003执5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苏市鸿建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奎屯通嘉混泥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8-02-01
2018-01-08
(2018)新4003财保11号
乌苏市鸿建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奎屯通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40741.06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州税稽罚〔2025〕75号
我局检查人员对你公司商品混泥土搅拌站控制室内电脑生产数据进行调取,结合你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发现你公司2023年申报销售商品混泥土30,656.53方,但实际生产销售55,087.59方,少申24,431.06方,经计算,少计销售收入6,230,182.77元(你公司当月有各标号混泥土销售发票的按当月销售发票单价计算当月平均单价,当月没有销售发票的,参照最近几个月内的平均单价计算你公司少申报的混泥土销售方量对应的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之规定,经计算,你公司2023年少申报混泥土销售收入6,230,182.77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86,905.40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公司2023年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半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在奎屯市迎宾大道28号,适用7%的税率,经计算,你公司2023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541.69元。
其他逃避缴纳税款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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