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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平安镇郭新华中医内科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新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3MA156LT757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舒兰市平安镇水利处楼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舒市市监处罚〔2025〕6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在供货商未提供正规发票、随货同行单、营业执照和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自称为医药公司工作人员处,以15元每瓶的价格,共购买20瓶“地西泮片”和5瓶“艾司唑仑片”,并在舒兰市平安镇郭新华中医内科诊所,以现金支付的方式,以每瓶15元的价格销售给其邻居姜海洋10瓶。根据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吉药检业函字(2024)17号)和安徽省清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鉴定意见书(皖清析[2023]技签字第1225007号)给出的鉴定结果上述涉案药品“地西泮片”、“艾司唑仑片”均为假药。当事人于2023年2月购进的“地西泮片”和“艾司唑仑片”,以每瓶15元的价格售出上述地西泮片10瓶。地西泮片违法所得10瓶*15元/瓶=15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50元。当事人日常经营药品(不包括涉案药品)购进渠道正规,执行药品验收制度,开具医师处方使用处方药,购进假药的数量、购进金额、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相对较少,多数自用,需要解决睡眠问题,没有谋利的目的,且未有消费者反映服用上述药品后出现身体不适状况,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未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在供货商未提供正规发票、随货同行单、营业执照和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自称为医药公司工作人员处,以15元每瓶的价格,共购买20瓶“地西泮片”和5瓶“艾司唑仑片”,并在舒兰市平安镇郭新华中医内科诊所,以现金支付的方式,以每瓶15元的价格销售给其邻居姜海洋10瓶。根据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吉药检业函字(2024)17号)和安徽省清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鉴定意见书(皖清析[2023]技签字第1225007号)给出的鉴定结果上述涉案药品“地西泮片”、“艾司唑仑片”均为假药。当事人于2023年2月购进的“地西泮片”和“艾司唑仑片”,以每瓶15元的价格售出上述地西泮片10瓶。地西泮片违法所得10瓶*15元/瓶=15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50元。2025年8月1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贫困证明、经营者郭新华住院病案、银行账户对账单,证明其诊所收入微薄,当事人颈椎病手术后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家庭经济状况十分不佳,当事人提出了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 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已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的行为。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 (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共计人民币20150元。
20000.00元
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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