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市朝门酒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红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CLNRN2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监利市上车湾镇何王庙村3-4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2
(2025)鄂1023民初55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监利市朝门酒厂
黄**
监利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23
(2025)鄂1023民初55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监利市朝门酒厂
黄**
裁判文书
监利市人民法院
2
2025-10-30
(2025)鄂1023民初55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监利市朝门酒厂
黄**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监利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6〕126号
经查,你酒厂在监利市上车湾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两名从业人员现场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你酒厂的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的规定,故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法定罚款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内(不含该30%部分的上限值)确定”的规定,我局责令你酒厂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