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鑫领航汽车配件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井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0MA17MUAL20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汽车开发区景阳大路3288号中国北方汽贸城9-9(D-9)[幢]132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知稽处罚〔2026〕2号
经查,2025年9月,当事人从个人手中进购了涉案的组合仪表,无有效购买凭证。2026年4月7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委托陕西锐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标有“”的组合仪表商品向本局出具《鉴定报告》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侵权商品。具体商品明细如下:组合仪表(型号:3820010NA01*F*000)21个、组合仪表(型号:3820010-DX720S/D*000)10个、组合仪表(型号:3820010-Q4652*G*000)27个、组合仪表(型号:3801010-DZ403*B*000)12个。
经核查,2025年11月-2026年3月期间,当事人销售过涉案商品,明细如下:以75元/个单价销售1个组合仪表(型号:3820010NA01*F*000)、以80元/个单价销售1个组合仪表(型号:3820010NA01*F*000)、以75.5元/个单价销售2个组合仪表(型号:3820010-Q4652*G*000)、以75元/个单价销售2个组合仪表(型号:3801010-DZ403*B*000)、以76元/个单价销售1个组合仪表(型号:3801010-DZ403*B*000)、以80元/个单价销售1个组合仪表(型号:3820010-DX720S/D*000)、以85元/个单价销售1个组合仪表(型号:3820010-DX720S/D*000)。
综上,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商品金额共计701元。尚未售出涉嫌侵权商品,参照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算,货值金额5448.96元,累加销售金额701元,总货值6149.96元,违法经营额共计6149.96元。
另查明,“”商标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107793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为儿童车; 汽车; 电车; 汽车零部件; 电车零部件; 摩托车; 摩托车零部件; 自行车; 自行车零部件; 手推车,有效期至2027年08月13日。本案案发时止,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字数限制有删减)
2025年9月,当事人从个人手中进购了涉案的组合仪表。2026年4月7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委托鉴定涉案商品侵权。具体商品明细如下:组合仪表(型号:3820010NA01*F*000)21个、组合仪表(型号:3820010-DX720S/D*000)10个、组合仪表(型号:3820010-Q4652*G*000)27个、组合仪表(型号:3801010-DZ403*B*000)12个。
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证明涉案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凭证证明上述经营行为中的合法必要支出。
经核查,证据显示,当事人销售过涉案商品。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商品金额共计701元。尚未售出涉嫌侵权商品,参照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算,货值金额5448.96元,累加销售金额701元,总货值6149.96元,违法经营额共计6149.96元。
另查明,“”商标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局认为,当事人明知或应知涉案产品为涉嫌侵权商品仍购进销售,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也损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行为,已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结合未查询到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处以6149.96元的罚款较为适当。当事人未证明涉案经营行为中的必要支出,当事人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701元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案情,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鑫领航汽车配件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改正,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标有“”商标的组合仪表(型号:3820010NA01*F*000)21个、组合仪表(型号:3820010-DX720S/D*000)10个、组合仪表(型号:3820010-Q4652*G*000)27个、组合仪表(型号:3801010-DZ403*B*000)12个;
2.没收违法所得:701.00元;
3.罚款:6149.96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6850.96元。
妥否,请批示。
6149.96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