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龙粮河酒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钊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2MAAK8LH29L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共青大道凯莱国际58栋1-10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2024]44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贵州龙粮河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何钊,成立时间是2021年1月7日,住所是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七组197号门面,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3月25日),在登记的住所无经营行为。 2021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钊到贵州省仁怀市石溪酒业有限公司谈合作,离开贵州省仁怀市石溪酒业有限公司后,一个自称公司股东的人告知何钊,可以提供性价比更高的酒水及需要核验的相关资质,并约定2天以后见面签合同。2021年3月26日,何钊在仁怀市茅台镇荣昌坝街上,与自称是贵州省仁怀市石溪酒业有限公司股东的“王五哥”(现无法联系)见面,“王五哥”提供贵州省仁怀市石溪酒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委托生产协议》,何钊核验了贵州省仁怀市石溪酒业有限公司的证照原件后,并要求“王五哥”拍照通过手机蓝牙传给何钊,贵州龙粮河酒业有限公司在《委托生产协议》上加盖公章,并当场通过现金支付货款300元,“王五哥”未提供贵州省仁怀市石溪酒业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根据贵州龙粮河酒业有限公司与“王五哥”签订的《委托生产协议》,双方未履行协议内容,实际由“王五哥”具体负责,向贵州龙粮河酒业有限公司提供食品名称“筵宾王子”酒4瓶,标注生产企业:贵州省仁怀市石溪酒业有限公司,出品公司:贵州龙粮河酒业有限公司,该白酒的酒盒正面印制了“筵宾王子 國韵”字样,酒瓶上印制了“筵宾王子 國韵”字样。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國韵”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第14911160号,同时取得“国韵”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第1753987号、第9368305号。 2021年10月15日,贵州龙粮河酒业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开设店铺“龙粮河官方旗舰店”,在店铺销售食品名称“筵宾王子”酒,实际销售数量1瓶,售价888元,店铺显示评论数量是47条,为追加评论。近两年无食品名称“筵宾王子”酒的成交记录,目前该店铺已注销,剩余3瓶该公司已主动销毁。 当事人从“王五哥”处购进的食品名称“筵宾王子”酒4瓶,支付货款300元,在“京东”平台的销售价格是888元一瓶,4瓶的货值金额是3552元,违法所得是588元。 贵州省仁怀市石溪酒业有限公司与贵州龙粮河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协议》,生产食品名称“筵宾王子”酒,经调查,原公司(贵州省仁怀市石溪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远现、现公司(贵州省仁怀市酱香美酿酒有限公司)均不认可该协议,贵州龙粮河酒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该协议的原件,我局对该《委托生产协议》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登记的住所无经营行为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贵州省仁怀市石溪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核验原件并要求“王五哥”通过手机蓝牙上传的事实;
罚款0.3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60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0-1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11-1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