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河南街一八原浆纯粮酒专卖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景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1761U87E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河南街消防器材综合楼-门市1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5〕5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06日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0日在位于磐石市河南街消防器材综合楼-门市11开办磐石市河南街一八原浆纯粮酒专卖,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牌匾名为“一六原浆纯粮酒专卖”。该店《营业执照》、《吉林省小食杂店登记证》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无食品生产许可证。
2024年12月,当事人在自有的磐石市一六原浆酒坊拿了20斤散装白酒到磐石市河南街一八原浆纯粮酒专卖店,泡制了保健酒,“保健酒”中添加人参(园参)250g和玛咖250g组成“保健酒”,泡制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白酒60°是当事人自有小作坊磐石市一六原浆酒坊酿造的,共20斤用来泡制“保健酒”,“人参”(园参)是于2024年10月10日从磐石市河南街满亿农副产品商店购进的,年份为三年,共购进一斤半(750g),为三其中250g用来泡制“保健酒”,剩余500g;购进价格100元/斤;购进总金额为150元。“玛咖”是于2024年10月10日从磐石市河南街满亿农副产品商店购进的,共购进半斤(250g),60元/斤,全部用来泡制“保健酒”,购进总金额为30元。当事人购进该上述商品时向该供货商索要并留存了相关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上述泡酒食材均属于新资源食品食材。
截止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泡制的“保健酒”27.57斤(带瓶),瓶重15斤,“保健酒”已售出4斤,剩余12.57斤未销售被依法扣押;销售价格为200元/斤,共收到货款460元(由于投诉人购买数量较多,当事人以每斤115元价格销售),当事人无销售记录。共计涉案食品数量:投诉人购买4斤+依法扣押12.57斤=16.57斤,货值金额:115元/斤×16.57斤=1905.55元,违法所得为460元。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06日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0日在位于磐石市河南街消防器材综合楼-门市11开办磐石市河南街一八原浆纯粮酒专卖,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牌匾名为“一六原浆纯粮酒专卖”。该店《营业执照》、《吉林省小食杂店登记证》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无食品生产许可证。
截止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泡制的“保健酒”27.57斤(带瓶),瓶重15斤,“保健酒”已售出4斤,剩余12.57斤未销售被依法扣押;销售价格为200元/斤,共收到货款460元(由于投诉人购买数量较多,当事人以每斤115元价格销售),当事人无销售记录。共计涉案食品数量:投诉人购买4斤+依法扣押12.57斤=16.57斤,货值金额:115元/斤×16.57斤=1905.55元,违法所得为46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涉嫌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本局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处以罚款5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460元。
三、没收“保健酒”共12.57斤。
5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