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国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03MA2J4PCB4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南门街道假山新村106号(1-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4〕35号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为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登记经营场所为海曙区南门街道***。 2023年10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4日购进并销售的泥鳅、黄鳝组织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委托***进行检验。根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案涉泥鳅、黄鳝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也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等凭证。本案能确定的案涉泥鳅、黄鳝货值金额为376元,能确定的违法所得为209.6元。 另经系统查询,当事人以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泥鳅、黄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09.6元。二、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未保存相关进货票据等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3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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