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盛特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嫩江民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保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121MA1C54489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七星泡农场二委19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市监罚﹝2023﹞172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2023年10月12日,白云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对黑龙江省盛特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嫩江民源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2日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风言康®批号:20221203“心脑康胶囊”1盒,已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文号:嫩市监责改[2023]白云药01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嫩市监当罚[2023]白云药01号)。2023年10月19日,白云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黑龙江省盛特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嫩江民源店仍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华怡平®批号:51922053A“伏格列波糖片”1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2、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3、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4、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代理当事人在本案中履行各项权利与义务的合法性;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的合法性;6、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7、现场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8、现场检查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品的真实情况。9、药品购进票据和销售记录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和心脑康胶囊(批号:20221203)、伏格列波糖片(批号:51922053A)的时间和数量。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元。
500.00元
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