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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好健康信赖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义晓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222MA49JECR1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浮屠镇浮屠街西街(租房协议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6﹞167号
经查,当事人称,于2025年3月15日,从熟人赵某(经核实,赵某为白沙镇北辰村的赵前香,身份证号4*****************7,手机号173****9725,患高血压,经常购买硝苯地平缓释片吃)手中,通过“以药品换药品”的方式违规购进了1盒硝苯地平缓释片(Ⅱ)(药品追溯码:#840488*****1254517559;批号:2404313)。当事人药品经营场所的电脑上显示,2025年3月29日,当事人以18元的价格将该盒硝苯地平缓释片(Ⅱ)卖给了王忠莲。2026年3月31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阳市监限期字〔2026〕175号),要求当事人提供该批药品供货商资质、药品资质、随货同行单和税票等,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提供。上述药品的违法所得为18元,由于阳新县医疗保障局已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8元的行政处罚(阳医保处字〔2025〕第84号),故我局不再做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2
阳新市监处罚〔2025〕273号
经查:2022年的12月份,当事人以1元/个的价格从黄石市某医药公司(送货上门)购入上述批次柔臣医用口罩两件共计300个,因时间久了,进货凭证已遗失,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凭证,以1.5元/个对外销售。截止2025年6月26日止,剩下126个医用口罩未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货值189元。2025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阳市监责改字〔2025〕367号),责令当事人2025年7月15日前改正。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和医疗器械进销货台帐,也无进货和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柔臣医用口罩126个;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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