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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桥南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辛志海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881732565103D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洮南市洮府乡桥南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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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洮市监处罚〔2025〕105号
当事人于2025年3月15日,从辽宁油战线科技有公司购进规格型号0#(VI)车用柴油2.5吨,进价6020元/吨(5.375元/升),以每吨6361.6元/吨(5.68元/升)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5.68元/L*1120L/吨*2.5吨=15904元):15904元。我办案机构于2025年3月19日在洮南市桥南加油站对型号为0#(VI)车用柴油进行监督抽样,2025年4月24日经通辽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出据的《检测报告No2025-NYW052-0085》证实,该批车用柴油“所检项目十六烷指数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No2025-NYW052-0085》送达洮南市桥南加油站,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截止检测报告送达时,当事人已将购进的不合格该批次油品全部售出,销售货值金额15904元,购进金额15050.00,违法所得854元。
该单位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成品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86违法程度较轻”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15904元,上缴国库;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54元,上缴国库。
15904.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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