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香口乡黄云日杂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小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2MA48UJHD1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郧西县香口乡黄云铺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6〕49号
现已查明:1.上述3个批次超过限制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购进及库存情况如下:①“佳洁士”盐白牙膏,净含量:200g/盒,限制使用日期:2025年3月23日,生产厂家: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系当事人2024年下半年在郧西县城关镇兴合百货商行购进的,购进6盒,购进价格3.5元/盒,销售价格5元/盒,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库存5盒,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票据;②“索芙特”木瓜果萃香氛沐浴露,净含量:1kg/瓶,限制使用日期:2026年3月28日,生产厂家:广州市天吻娇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系当事人2024年在郧西县城关镇兴合百货商行购进的购进6瓶,购进价格6元/瓶,销售价格8元/瓶,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库存2瓶,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票据;③“青蛙王子”儿童牙膏,净含量:45g/盒,限制使用日期:2025年5月29日,生产厂家:福建爱洁丽日化有限公司,系2024年上半年在郧西县城关镇兴合百货商行购进的,购进12盒,购进价格3元/盒,销售价格4元/盒,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库存6盒,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票据。上述3个批次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65元。
2.经本局执法人员充分调查,当事人在上述化妆品超过限制使用期限后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并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佳洁士”盐白牙膏5盒;“索芙特”木瓜果萃香氛沐浴露2瓶;“青蛙王子”儿童牙膏6盒);
2.并处罚款2000元。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合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佳洁士”盐白牙膏5盒;“索芙特”木瓜果萃香氛沐浴露2瓶;“青蛙王子”儿童牙膏6盒);
3.并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