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骏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耿涛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7MA44UG8E0Q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毛庄镇迎宾路与连栾线交叉口16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2
(2025)浙0784民初9918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太康县骏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熊*
永康市人民法院
2
2025-12-16
(2025)浙0784民初9918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太康县骏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熊*
永康市人民法院
3
2024-09-26
(2024)浙1082民初6319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太康县金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刘**,太康县骏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临海市卫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临海市人民法院
4
2024-04-23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太康县骏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太康县人民法院
5
2023-05-24
(2023)豫16民终2654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申*
太康县骏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5-23
(2023)豫16民终2654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申*
太康县骏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05-16
(2023)豫16民终2654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申*
太康县骏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03-27
(2023)豫1627民初1473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申*
太康县骏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太康县人民法院
9
2023-02-22
(2023)苏0582民初1093号
运输合同纠纷
武*
太康县骏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李**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10
2023-02-21
(2023)豫1627民初670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太康县骏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太康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29
(2025)浙0784民初9918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太康县骏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湘市交处罚(2026)010200064号
货运经营者(不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临湘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16
2
金路政罚﹝2025﹞58213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4月24日13时07分,永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30(光瑶)金华方向K256+950M路段检查时发现太康县骏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太康县骏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零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支行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贰仟零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2070.00元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11
3
豫新封交简罚字〔2024〕0800012
豫PL1000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豫PL1000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封丘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08
4
豫汴交罚字﹝2024﹞第0700020号
在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故意采取其他方式逃避检测案
罚款1500
1500.00元
开封市交通运输局
2024-07-17
5
豫新交执法简罚字[2024]第0213502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
太康县骏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给予罚款400元。
400.00元
新乡市交通运输局
2024-0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