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仁馨养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天君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3MA492FK52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凤山镇大别山大道南侧(原津罗制药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罗田市监处罚〔2025〕134号
2025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进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后,对当事人下达了罗田市监当罚〔2025〕15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2025年8月19日至21日,本局联合县民政局、消防救援局、卫生健康局对养老机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2025年9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反馈的线索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2025年8月29日的进货查验台账上的牛排丝未记录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冰柜内库存的鲜肉是当事人于2025年9月8日采购,共155.7斤,能提供进货票据,但鲜肉的相关信息没有记入进货查验台账,购入的蔬菜均未索取供货商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经综合考虑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社会影响,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本局拟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罗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