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伊春市带岭区沐子海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春晖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3MA1BRCFT1A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永福小区21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箐市监处罚[2023]10号
当事人于4月14日从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达果品批发市场渔淼水产批发部处以每斤19元价格购进了10.4斤鱿鱼,购进价格共197.6元,收取197元,以25元/斤价格销售,共销售8.16斤。2023年4月19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抽检机构对其进行食用农产品抽检,经抽检该批鱿鱼存在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5月16日,本局接到黑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后,于5月17日到现场进行检查,经查,至2023年5月17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该批次鱿鱼已销售8.16斤,剩余2.24斤,总销售金额为204斤,货值金额为260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同时,该店经营者也在第一时间张贴召回公告进行该检验不合格批次鱿鱼的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的营业资质; 2.经营者郭春晖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 自然人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各一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一份,证明 我局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和现场检查及该抽检不合格批次鱿鱼扣押情况; 4.对郭春晖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鱿鱼具体情况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达果品批发市场渔淼水产批发部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 6.当事人提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达果品批发市场渔淼水产批发部销售票据照片打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鱿鱼的采购渠道,以及当事人采购时索要了票据; 7.当事人提供的东港市黄海大市场洪波水产商行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一张、2022年8月17日鱿鱼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照片打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索要了供货方上级的资质、鱿鱼检验报告及产地证明; 8.当事人提供的经营场所粘贴召回公告照片打印件两张,证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履行了召回义务; 9.检验报告(编号为№:ZF092304192005)一份,证明该批次鱿鱼检验不合格的事实情况; 10.案件移送函、邮寄票据一份,证明已将涉及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达果品批发市场渔淼水产批发部的案件线索移交给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现场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大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