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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福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虞斌斌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3MA2D1RF312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东迁街道东马路1218-88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6〕645号
2026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负责维保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规定对承保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3
2
桐市监处罚﹝2025﹞4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9日,被处罚人在浙江省桐乡市大麻镇布艺工业区内电梯的维保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470.9元;2、罚款人民币37000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470.9元;2、罚款人民币37000元整。
37000.00元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3
3
桐市监处罚﹝2024﹞159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5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方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两台在用电梯,设备代码分别是3210*********020006和3210*********100009,通过浙江特种设备在线平台查看到维保人员在2024年05月02日对上述两台电梯有有进行维保的记录,其中设备代码3210*********020006的电梯,签到时间2024-05-0213:37:45,签退时间2024-05-0214:11:45;设备代码3210*********100009的电梯,签到时间2024-05-0214:52:05,签退时间:2024-05-0215:22:47,但现场查看同一时间段的监控视频,未发现有人对上述两台电梯维保的情况。浙江方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州福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维保合同,服务期限为2024年04月11日至2025年04月11日,合同约定由湖州福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每月2次派电梯专业维修、保养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对浙江方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4台电梯进行保养维护,合同总价格为17400元,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该合同维保项目为半月维保,折算单次单台电梯维保费用为181.25元。2024年05月02日,湖州福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保人员(该维保人员劳动关系与湖州福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签订)前往浙江方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电梯维保,但当天未进入电梯机房对设备代码分别是3210*********020006和3210*********100009的两台电梯进行实际维保,而是在系统中进行打卡并上传之前所拍摄的照片,以制作维保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本次事件进行了整改,并向我局提供了整改报告。<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属于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自查自纠,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62.5元;2.罚款10000元人民币。<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属于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自查自纠,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62.5元;2.罚款10000元人民币。
10000.00元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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