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五峰武松农家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武松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9MA4DDEUH5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五峰渔洋关镇汉马池村七组4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峰市监处罚〔2026〕29号
经查,当事人长期在外打工,委托其母亲孙某平在家经营该农家院。2026年2月13日(阴历年2025年腊月26日),请当地屠夫姜某顺(联系方式:13886671431)宰杀了自养的生猪一头(宰杀时未称重,数量不详),部分鲜肉用于五峰武松农家院进行餐饮服务经营使用。肥肉在提炼成猪油后用于热食类炒菜加工使用(如炒白菜、榨辣椒炒土豆片、家常豆腐等),猪座子肉腌制后主要用于热食类炒回锅肉、青椒炒肉等。 2026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冰柜中检查发现未使用完的鲜猪肉(猪肥肉)6.2 公斤,价格为:8.00元/公斤,金额:49.6元。腌制猪肉(猪座子肉)3.1公斤,价格为:32元/公斤,金额:99.20元。同时,发现六合牌鸡翅根5袋,规格:1公斤/袋,生产日期:2024年6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单价:13.00元/袋,金额:65.00元。查获的涉案物品同期货值金额总计:213.8元。 现查明,查获的鲜猪肉上无检验检疫及肉品品质合格证章讫,亦无检验检疫证明及肉品品质合格证明文件。同时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17日自四而商行购进的六合鸡翅根5袋,超过保质期。至检查时止,还库存5袋,封口处未发现有开封的痕迹,处于密封状态。但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清理,仍然存放在经营场所的冰柜中。 另查明,当事人在餐饮服务活动中,经营的是农家院,用于餐馆经营的猪肉未建立明细台账,已使用猪肉的数量、加工的数量及金额均无法查清,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鲜猪肉进行了执法抽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6年4月23日出具了编号为F26044785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检验结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及适用指南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因素,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鲜猪肥肉6.2 公斤、腌制猪座子肉3.1公斤;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