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明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畅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69139874X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东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第0000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甬鄞自然资规罚[2023]1号宁波市明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对宁波市明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于2020年8月擅自占用东吴镇南村村的土地建造厂内道路和其他设施。根据浙江明州测绘院实地测量,违法用地总面积2847平方米。根据2019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前的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2847平方米(属水田);经核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该地块2847平方米位于“三区三线”内,其中2847平方米属城镇集中建设区,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处罚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的事实;2.被处罚人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基本情况的事实;3.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勘测宗地图1张,证明被处罚人承认浙江明州测绘院勘测符合客观情况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1张、违法现场照片1份,违法用地案件占地类型及规划情况核对确认表1张,证明该违法用地占用的土地面积、现状、四至的事实。涉案土地与“三区三线”套合情况图1张、违法用地案件占地类型及规划情况核对确认表1张,证明该违法用地规划性质、面积情况的事实。我局已于2023年9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条,参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2019年版)土地类序号5对应的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847平方米土地;2、对在非法占用的2847平方米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和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没收;3、并处2847平方米水田每平方米112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拾壹万捌仟捌佰陆拾肆元整(318864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法规监察科(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8号209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甬港支行,账户名称: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4150*******0280),缴款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90号。也可以通过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15日内有效)。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波、*利电话:0574****3961地址:宁波市鄞****东路228号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9月15日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7、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2019年版)(土地类序号5):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1)违法违规情节:涉及耕地2亩以下。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2)违法违规情节:涉及耕地2亩以上。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847平方米土地;2、对在非法占用的2847平方米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和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没收;3、并处2847平方米水田每平方米112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拾壹万捌仟捌佰陆拾肆元整(318864元)。
318864.00元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