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壹特鞋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作众 |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MA7FXXN26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仙降街道翁垟村(福乐鞋业有限公司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5﹞139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注册号:991313)和“”(注册号:1256656)商标注册人均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使用商品均包含鞋,为我国境内注册商标,且专用权都在有效期内。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前提下,于2025年9月开始在其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仙降街道翁垟村(福乐鞋业有限公司内)的经营场所内生产的鞋帮上擅自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在鞋舌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标识在鞋帮侧面上。截至2025年10月10日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涉案批次鞋帮10件,200双/件,共2000双,成本价为5.5元/双,售价为7元/双,尚未销售,已于案发当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以上共计违法经营额14000元,无违法所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在其生产的鞋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或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例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涉案货值金额不足2万,且尚未出厂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依法没收商标侵权商品(2000双鞋帮);二、罚款28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在其生产的鞋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或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例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涉案货值金额不足2万,且尚未出厂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依法没收商标侵权商品(2000双鞋帮);二、罚款28000元,上缴国库。
28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